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27
征 占 用 林 地 审 核
一、设定依据
《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条件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三、审批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勘察;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省级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超过省级审核权限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五、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⑴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⑵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⑶集材道、运材道;
⑷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⑸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⑹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⑴项目批准文件;
⑵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