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27
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
1、林和林木采伐的一般规定: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1)林木权属证明;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采伐承包的国有、集体林木,还应提交承包合同和发包方同意采伐的证明;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采用皆伐方式,连片采伐0.1公顷以上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灌木林的,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方式、期限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6)建设工程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用地单位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林木所有权转让需要采伐林木的,由依法取得林木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持协议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因扑救森林火灾、抗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1)采用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除治和改进措施的;
(4)无采伐限额指标的;
(5)采伐的林木所有权有争议的;
(6)采伐属于禁伐林木的;
(7)已完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发放生产商品材的采伐许可证。
4、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限:
(1)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办地方国有林场及非林业系统所属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其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及连片采伐0.1公顷以上的灌木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
(6)架设供电线路、输油管道和拓宽河道,以及进行其他大型建设工程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市、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国有林木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7)铁路、公路、城建、部队等部门组织栽植并管理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8)国家一、二级珍贵树木的采伐和采集,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规定。
5、发证程序:
(1)对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2)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查,审查其采伐地点、面积、树种等无误后,按审批权限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